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工作要求,省工商局决定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一)调整范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为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省、市、县(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冠省名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的,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二)适用情形。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
1.以“广东”“广东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2.省级行政区划与地级以上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
3.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二、放宽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
(二) 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三)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申请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
三、简化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登记流程
申请人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的,应当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申请的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文书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