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册公司后哪些可以简易注销?
目前深圳已实行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行企业自主选择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2.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 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机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伤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8.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